然而,为了保护与当事人相关原则的合法性,我们必须反对自我欺骗以及那种以强调个人要求的方式来抵抗道德要求重负的升级。例如,很难说一种给个人生活中追求个人利益提供十分广泛的自由空间的道德是否正是最简单的坏的形式的伪装,即面对他人合法要求时的自私。众所周知,懿言善行并非易事。
我猜想,如果我们发展出一个协调个人要求与非个人要求的体系,然后,即便这个体系确认我们每一个人必须部分地按照自己的立场生活,那里也将有一种使个人成分被改变的趋势。因为客观性要求被认同,所以这些要求在个人对自己的观念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将会影响到整个个人目标和野心,也会影响到个人对他人的特殊关系的看法,以及对他们的要求的辩护。我认为,追求有关道德尊重的更大普遍性的逐步发展并非乌托邦;这种类似于有关科学进步逐渐内心化的道德客观性内心化似乎是现代文明的一个特征。
另外,我们没有理由希望进步是还原式的,尽管这里就像其他领域一样,进步极易被看成是还原和简单化。每一个独特的个人仍然是伦理学的服务对象,他们的多样性保证了多元化成为道德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无论它多么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