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项,机器生产力:替人作工一日,得大洋二元;作手工业,每日获利,也不过此数,这算是劳力的报酬。若改用机器,每月可获利百元或千元。此多得之98元或998元,仍出于机器的生产力,不是出于工人的劳力。当初发明机器的人,业将发明权放弃,机器便成为人类的公有物。此98元或998元,即应归全人类平摊。旧日归厂主所有,是侵占了公有物。所以应该收归公有;工人作工,给以相当的代价;由机器生产出的利益,归全社会享受,方为合理。
第三项,脑力和体力:世间之物,只有身体是个人私有的。由身体又发出两种力:一是脑中的思考力,一是手足的运动力。这两种力,即是个人的私有物。社会上想用它,就应出以相当的代价;并且出售与否,各人有完全自主权,不能任意加以侵犯。
基于上面的看法,即可定出一条原则:“地球生产力和机器生产力归社会公有,脑力和体力,归个人私有。”依据这个原则,以改革经济制度,社会与个人自然相安无事。
斯密士主张营业自由,个人的脑力和体力,可以尽量发展,这层是合理的,但他同时主张有资金的人,可购土地以收佃租,可购机器以开工厂,就未免夺公有物以归私了。马克思主张土地和工厂,一律收归公有,这层是合理的;中山先生的民主主义,公者归之公,私者归之私,有斯密士马克思之长。故世界经济学,可分三大派;斯密士为一派,是个人主义,马克思为一派,是社会主义;中山先生则融合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而独成一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