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郑女士的“小算盘”却失算了,因为在办理理赔的时候,三家保险公司都要求她出具医疗费用凭证原件。其实,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郑女士没有了解清楚各类保险的理赔原则是有差异的。如果发生意外残疾或死亡,如果有多份相应的保险,保险理赔上是不会冲突的。但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换言之,不论你在多少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多少份医疗费用保险,最终的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但投保者总是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如果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
若果真如此,势必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更热衷于过度治疗,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事实上,也的确存在这种道德风险,因此,在各家保险公司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