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社会实践正义推理
在伦理学发展的原初阶段,所有这些类型的问题都是可以理解的,然而,随着我们转向第二阶段,就产生了同以往根本不同的问题。
回顾一下我们对“解释”的分析。在这一分析中,我指出,尽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真的正直吗”这样一个问题是有用的,但在下面两种特定情况下,人们却不能从日常意义上提出这个问题。[3]
(1)在某一特殊理论的框架内,正直的标准本身有疑问。
(2)正直的标准被用于不同的选择性理论中,其内涵有所不同。
同样的境况(而且确乎也有较相似的境况)也会出现在伦理学中。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只要一个人是用某种特定的道德法典来约束自己,那么,除了在这种道德法典内将其行动与社会实践(或原则)联系起来之外,就不可能为行为找到更为普遍的“理由”了。假如有一个天文学家,他正在探讨在非欧几何学的理论框架中外层空间的光线问题。如果有人问他,凭什么说外层空间的光线是直的,他只能回答:“哦,它们就是直的。”同样地,如果有人问我,为什么人都要信守承诺,那么我所能说的就是:“哦,人就是应当信守承诺。”在某一特殊的科学理论的框架内,人们可以提出许多问题诸如:“这真的是(正)直的吗?”但对于(正)直的标准本身是不能提问的;在某种特定道德法典的框架内,人们可以对许多个人行为提出质疑,提出诸如“这样做正当吗”一类的问题,但对于正当性的标准本身却是不能提问的。